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 管理条例》常见问答(第一批)
发布时间:2026-08-06
1.在临床研究阶段与临床转化应用阶段,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界定方式是否一致?
答:两者属于不同阶段,界定方式不同。在临床研究阶段,临床研究发起组织应参照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(暂行)》及其附件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(第1版)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清单》)自主界定。申报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,应已列入《指导清单》,并符合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(试行)》中的审批范围。
2.若一项新技术尚未确定最终走药品注册或技术转化的路径,是否可以先按照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进行备案后召开临床研究?
答:可以。
3.召开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,是否需要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单独对组织进行备案?
答:不需要。
4.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各个分中心是否均须为三级甲等医疗组织?
答:是。
5.依据《条例》进行备案并召开的临床研究,所得结果是否可直接用于后期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?
答:生物医学新技术管理路径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管理路径属于两条相对独立的路径,分别适用不同规定。研究结果能否支持药械注册申请,需依据药械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判定。
6.临床研究组织在设置质量受权人岗位与聘用时,不同类别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质量受权人是否必须为不同人员?
答:不一定。不同技术类别的备案指引对对应技术的质量受权人提出相应要求,可根据技术特点、临床研究组织条件与人员实际情况等自行设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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